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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3-04-25 14:03: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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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金额之和。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A-B:不重复贴花。E-F:实质课税。

  A.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贴一次。

  B.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D.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E.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F.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

  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一)比例税率;(二)定额税率。

  三、减免税优惠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13.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见教材)。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15.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1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新增)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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