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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一节税法的概述

更新时间:2015-02-06 15:28:4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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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第一节税法的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

  税收的五项基本内涵: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

  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政治权力;

  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财政需要、实现阶级统治、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

  税收与税法――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从本质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通过法的形式实现。

  从形式特征看,税收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以法律为后盾,受法律约束。

  从税收职能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依法

  2.税收公平主义――量能分配税负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信赖而不对抗

  4.实质课税原则――真实能力决定税负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先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分类具体分类

  税法的生效(三种情况)①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或小税种)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三种类型)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

  ②属地主义原则

  ③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具有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字面解释――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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