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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统计行政法规

更新时间:2016-08-29 14:22:2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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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统计行政法规"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二章统计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节统计行政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统计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我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还有一种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由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文件统称为法规性文件。如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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