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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更新时间:2017-07-05 08:59: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97收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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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的相关行业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统计师考试的相关行业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复习,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

  国家建立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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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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