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宁波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事项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9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统函〔2019〕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9年度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凡在宁波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中央部属在甬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委托我市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根据浙委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材料报送程序及时间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区县(市)统计局。各区县(市)统计局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由区县(市)统计局报市统计局。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后,直接报市统计局。上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经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报省统计局。
请各单位于9月26日前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有关评审材料报市统计局组织人事处(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2718室,联系电话:0574-89298125),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说明
申报和评审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以及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有关学历认证、电子证书、评审费等其他事项,均按浙统函〔2019〕108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还应符合《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和《宁波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暂行办法》(甬统办〔2018〕109号)文件要求。
宁波市统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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