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统计师
青人社厅发〔2019〕9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按照国家建立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相关规定,建立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层级,促进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减少对各类人才的重复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视同为相应系列、相应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遇国家调整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新规定执行。
附件: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1日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
提示:考生可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来获取2019年各地统计师成绩查询时间的及时短信提示,此服务免费,在成绩查询时间确定后会以短信形式把2019统计师成绩查询开始时间发送到预约学员的手机上,请及时预约。
环球网校统计师考试频道为考生整理青海省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统计师的内容,请持续关注!为方便考生,我们提供更多免费试题资料及备考技巧,详情点击下方按钮查看。
最新资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修订解读2024-09-2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09-26
- 2024年取得统计师证书可享个税扣除2024-08-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3-12-27
- 关于“统计类职业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声明2022-05-09
- 中国人事考试网:2021年统计师证书查询验证系统数据更新2022-03-09
- 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统计师推行电子证书通知!2021-12-22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公布,统计师水平评价类!(附人社局答记者问)2021-12-03
- 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统计师考试2021-04-28
- 高级统计师解读2020年10月份CPI和PPI数据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