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统计师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
关于公布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0〕7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大连、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人事考试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8〕59号)、《关于公布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18〕126号)、《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专业)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费的通知》(辽人社函〔2019〕181号)、《关于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公程)等4项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37号)、《关于明确省人事考试局承担审计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省市分成政策的复函》(辽财税函〔2017〕163号)、《关于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国家级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等考试项目和省市分成比例的复函》(辽财税函〔2019〕420号)和《关于明确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有关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和省市分成比例的复函》(辽财税函〔2019〕440号)等规定,现将整合、调整后的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予以公布,具体收费及分成标准见附件。
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省市分成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此前有关考试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到期后,根据考试改革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附件: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统计师部分)
序号 | 项 目 | 主客观 | 收费 标准 |
考试费分配 | |||
中央 | 省 | 市 |
20 | 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客观 | 65 | 15 | 40 | 10 |
主观 | 65 | 15 | 40 | 10 | ||
21 | 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客观 | 63 | 13 | 40 | 10 |
主观 | 63 | 13 | 40 | 10 | ||
22 |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 | 主观 | 50 | 0 | 40 | 10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8日
2020年统计师考试已开始备考,各地报名时间暂未公布,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可通过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来获取2020年辽宁统计师考试报名开始时间的短信提示,此服务免费,请及时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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