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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点: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1-03-15 13:39: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9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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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统计师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21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点: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的新闻,帮助大家复习基础知识。2021年初级统计师《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考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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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变化)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一)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统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受统计法律规范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不受处罚。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

(三)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例题:

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能给予较重的处罚,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能给予较轻的处罚是(  )。

A.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

B.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

C.公正公开原则的体现

D.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答案:D

解析: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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