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征求意见稿)
5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选取部分官网通知如下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统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
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电子邮箱:rssrcc@stat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电子邮箱:zhuanjisizcc@163.com
附件:《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起草说明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起草说明.pdf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激发统计专业人员创业活力,根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是指在各行业依据统计理论、方法、制度,承担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下同)。
第三条 国家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英文名称为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 in Statistics。
第四条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指导与监管。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承担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建立动态管理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组织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审题、考试阅卷及成绩公布等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免予考试政策及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政策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等,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制定其他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政策,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级、中级、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统计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凡具备高中(含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高中毕业并取得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四)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 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10 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5 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 2 年。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关或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具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统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和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确定。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用印,电子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在证书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用印的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线地区标准的,在证书载明的区域内有效。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取得合格证明,可以作为统计专业能力水平证明,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统计专业人员取得合格证明,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发布通知,可以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统计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获得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具备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即具备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十五条 统计专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统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之日起 5 年内可以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初级、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高级统计专 6 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按照本规定施行。各地执行的考试报名和资格评价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具体可点击【关于对《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查看详情
统计师报名时间
2024年统计师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份进行,小编整理2021-2023年统计师报名时间,供参考。
年份 | 具体报名时间 | 点击查看 |
2023 | 8月1日-8月18日 | 点击查看 |
2022 | 8月1日至8月18日 | 点击查看 |
2021 | 8月6日-8月18日 | 点击查看 |
综合历年报名时间规律可知,每年报名在8月进行,根据规律预计2024年统计师报名时间预计在8月进行,具体什么时候报名,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及时获得报名信息,小编建议考生可填写本文顶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我们会及时通知考生2024年统计师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请及时预约,到时我们会提醒您该报名啦!可点击>>2024年全国各省统计师报名时间及报名入口汇总,随时更新。
统计师考试时间
2024年统计师考试时间为10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0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0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 0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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