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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3)

更新时间:2011-03-01 10:34: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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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节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对于统计机构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定的义务,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esson$

  一、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是指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统计法律法规来确定的,或者说统计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责。

  二、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放弃职权、滥用职权

  一方面,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另一方面,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行事,既不能超载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均有规定: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的数量。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同时还规定,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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