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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统计业务知识辅导重点:统计法的基本原则(2)

更新时间:2012-02-28 10:37: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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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lesson$

  一、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统计法规定的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统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1.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单设的职能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职责,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 为什么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一是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独立进行;二是统计数据与各级行政领导的政绩密切相关,容易受到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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