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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业务知识》知识点: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09-03 10:45: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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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划分城乡是准确评价我国城镇化水平、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我国统计工作的基础。统一城乡划分工作的目的在于减少各部门、各专业间的矛盾,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统计工作水平,同进保证各部门、各专业有关城乡分类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为真实反映我国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提供科学的依据。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

  统计上划分城乡是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国家批准的市辖区、县级市、县和街道、镇、乡的行政区划为对象。城乡分类和代码为:

代码
名称
说明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市辖区和不设区市的下列地域
112
城乡结合区
与城市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所辖城区以外的镇的下列区域
122
镇乡结合区
与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123
特殊区域
地处城区、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以外,不隶属乡级行政区域,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和其他特殊区域等。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驻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和乡所辖居民委员会地域
220
村庄
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区域,以及未划入城镇的农场、林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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