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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3年高级统计师考核结合评审事项通知

更新时间:2013-08-26 14:27: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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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2013年高级统计师考核结合评审事项

  浙江省2013年高级统计师考核结合评审事项

  各市及义乌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统计工作且具备如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

  (一)符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和《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要求。

  (二)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者本地区一次性有效的成绩合格证明;

  (三)近3年年度考核或者任职期满的综合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符合高级统计师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的申报人员必须出具国家有关部委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书面委托函。

  二、截止时间

  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统计专业工作项目、业绩成果与研究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盖章。对有关复印件须经单位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后才能上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四、报送程序

  由申报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按照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材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市统计局。各市统计局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由各市统计局报省统计局。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统计局申报。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申报人员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向省统计局申报。上述申报人员经省统计局、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提交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9月底前将《浙江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和有关评审材料报送省统计局人事处(联系电话:0571-87052786),逾期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从今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参考。2015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

  (二)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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