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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第四章重点汇总

更新时间:2014-08-26 13:56: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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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第四章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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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统计师师考试《统计法》章节重点汇总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1、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部门统计机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4.1 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依法统计,严格秘密;

  公正透明,服务杜会。

  4.3 统计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也是统计系统唯一一个行政许可。

  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职务分: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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