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政策
中国碳排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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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
会议: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论述:《方案》明确,到202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以上、10%以上。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方案明确了“十四五”期间节能环保的工作目标,部署了十大重点工程,从八个方面健全政策机制,对环保板块构成一定利好。
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2201/24/content_5670214.htm
2022年1月18日
会议:国务院印发《关于“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论述:第八章全面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全面推动交通运输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形成绿色低碳发展长效机制,让交通更加环保、出行更加低碳。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广低碳设施设备,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碳排放控制政策。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8/content_5669049.htm
2021年12月28日
会议: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论述:《规划》提出两大方面11项重点任务举措和两项重大工程:一是立足支撑管理,紧紧围绕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着眼统筹支撑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和集中攻克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二是立足提升能力,紧紧围绕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目标,系统谋划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改革创新,健全监测与评价制度。
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1/t20220121_967927.html
2021年12月23日
政策:《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
论述:《方案》提出,通过3-5 年的努力,试点地方基本形成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培育一批气候友好型市场主体,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打造若干个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平台,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充分聚集。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112/t20211224_965174.html
2021年11月16日
会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论述:关于气候变化问题,习近平指出,中美曾携手促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现在两国都在向绿色低碳经济转型,气候变化完全可以成为中美新的合作亮点。中国将用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完成全球最高的碳排放强度降幅,需要付出十分艰苦的努力。中国讲究言必信、行必果,说了就要做到,做不到就不要说。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2/22/content_5588274.htm
2021年11月8日
会议: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
论述:人民银行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碳减排贷款,贷款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暂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对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为保障碳减排支持工具的精准性和直达性,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公开披露发放碳减排贷款的情况以及贷款带动的碳减排数量等信息,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核实验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链接:
http://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4357176/4357209/4384182/index.html
2021年11月7日
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论述: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1/07/content_5649656.htm
2022年10月28日
会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论述: 试点工作应以产业园区导则和相关环评技术要求为基础,以探索产业园区层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为主要目标。在碳排放现状核算中充分利用现有碳排放底数和统计资料。涉及“两高”行业的园区应关注能源消耗、企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理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碳排放,重点评估涉“两高”行业的碳排放水平和降碳潜力;涉及大数据、云计算等高耗电的园区应关注调入电力的碳排放。结合区域和行业“双碳”目标,通过对规划实施后园区碳排放强度、结构等方面的预测分析,提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管控措施。
此外,《通知》鼓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我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试点范围,探索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园区特征的碳排放评价技术方法。
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8_958149.html?keywords=%E7%A2%B3
2021年10月26日
会议: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论述:《方案》提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等主要目标,并要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2021年10月24日
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论述:《意见》是“双碳”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对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了系统谋划、总体部署。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主要目标、减碳路径措施及相关配套措施,为日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各重点领域及行业政策措施和行动提供政策支撑。
一、明确实现“双碳”目标将是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
二、明确了“双碳”目标关注的重点产业领域和未来的升级方向
三、点明了能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主战场
四、实现“双碳”目标需要依托技术的突破性进展
五、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是实现“双碳”的重要途径
六、明确实现“双碳”目标需要政府、市场双轮驱动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4/content_5644613.htm
2021年10月18日
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论述:《意见》提出,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减排扎实推进,城市整体性、系统性、生长性增强,“城市病”问题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碳减排水平快速提升,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21/content_5644083.htm
2021年10月18日
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
论述:《意见》明确提出了2025年和2030年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提升和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实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将有助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并有助于从源头减少碳排放,实现企业绿色发展与全社会减排“双赢”。
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10/t20211021_1300583_ext.html
2021年10月10日
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论述:《纲要》为下一步标准化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导向。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相比,《纲要》关于绿色发展的要求更为具体和详实,具体到了绿色发展的各个行业领域或专业方向,具有非常高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为实现以标准化推动和引领绿色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是中国走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尚存在复杂的节能标准有待更新、碳排放核算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加快”碳达峰、碳中和”所需的核心、基础的标准建设,可以帮助我们准确评估生产、生活中能源使用情况、碳排放情况,也能全面客观评估各区域、各行业的碳排放情况,制定更为科学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和路径。此外,《纲要》还提到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随着“双碳”目标推进,可再生能源将在未来占据能源领域的主导地位,如何实现这一转变面临巨大的挑战,完善标准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步。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21-10/10/content_5641727.htm
2021年9月11日
会议:国家发改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
论述:《方案》进一步强化了能耗双控制度的导向性。围绕统筹处理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激励和约束三个关系提出了相关要求。《方案》进一步强化了能耗双控制度的执行力。提出了一系列深化能耗双控机制改革的举措,包括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等,释放了强烈的政策信号。在新形势下,能耗双控制度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各地区各部门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9/t20210916_1296856.html?code=&state=123
2022年7月27日
会议:《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论述:《通知》指出,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通知》要求,根据碳排放水平测算结果,分别从能源利用、原料使用、工艺优化、节能降碳技术、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碳减排措施。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碳排放主要工序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及综合利用情况、能效标准、节能降耗技术、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清洁运输方式等内容,提出能源消费替代要求、碳排放量削减方案。
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7/t20210727_851553.html?keywords=%E7%A2%B3
2021年6月11日
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论述:《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包括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等18件;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包括稀土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28件。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06/11/content_5617194.htm
2021年5月30日
会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论述:立足区域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六位一体”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层面,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一是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约束﹔二是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三是推动“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四是依排污许可证强化监管执法;五是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1/content_5614531.htm
2021年5月11日
会议: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论述: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的第一年。提出全国统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从2021年28.7%上升到2030年的40%,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从2021年的12.7%上升至2030年的25.9%。同时对各省2021—2030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目标提出要求,在2021年目标的基础上,要求各省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年均提升1.5%左右,并遵循“只升不降”原则。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11/content_5616962.htm
2021年4月21日
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论述: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链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236341/index.html
2021年3月29日
会议: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论述: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摸清碳排放“家底”,更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开展碳达峰前景分析的基本要求。
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03/t20210329_826480.html
2021年3月18日
会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论述:碳中和债,是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通过专项产品持续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循环领域,助力实现碳中和愿景。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碳中和债募集资金应全部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及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且聚焦于低碳减排领域。
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0/t20211025_957707.html
2021年1月11日
会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论述:《指导意见》遵循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制度体系、试点示范、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安排,着力推进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指导意见》从加强宏观战略统筹、加强规划有机衔接、全力推进达峰行动等3个方面,明确了推动战略规划统筹融合的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宏观战略统筹,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美丽中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保参与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抓手,系统谋划中长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
二是加强规划有机衔接,编制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将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全面融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要体现气候友好理念。
三是全力推进达峰行动,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支持和推动地方、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实施达峰方案,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链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1/t20210113_817221.html
2021年1月5日
会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论述: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单独列为一章(第二章),并做了细化。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门槛为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不再考虑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这个条件;补充了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情形规定:a)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或因停业、关闭;b)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满足条件之一,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101/t20210105_816131.html?keywords=%E7%A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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