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近日,河北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进一步扩大绿电绿证交易规模、持续提升绿电绿证交易服务水平、强化绿电优先地位以及加强组织实施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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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绿电绿证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24]5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文件精神,我省自2021年9月首次开展绿电交易试点以来,积极推进绿色电力(以下简称“绿电”)交易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交易,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持续加强绿色要素保障、扩大绿电供给、健全绿色消费体系,落实《河北省2024年要素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绿电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绿电绿证交易规模
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深入开展绿电、绿证交易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大活动,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应用推广,重点对绿证纳入能耗双控政策和交易全流程等内容宣传,鼓励全社会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社会责任。推动增量配电网、工业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内的电力用户与国家电网营业区内电力用户按照相同交易规则(或方案)进行市场成员注册、购买绿电。逐步扩大新能源入市比例,稳步推进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研究推动分布式新能源进入市场,增加绿电供给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的长协合同。
二、持续提升绿电绿证交易服务水平
(一)做好市场成员注册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参与绿电交易的各类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市场成员注册服务,增量配电网、工业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等各类供电方式的电力用户,应与国家电网营业区内电力用户注册方式保持一致。
(二)做好绿电交易组织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应为市场主体参与绿电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提供绿色电力交易申报、交易结果查看、结算结果查看及确认等服务。绿电交易价格根据供需关系由市场形成,电力交易机构不得指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绿色电力交易成交价格应在对标当地燃煤市场化均价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在成交价格中分别明确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价值。
(三)做好绿证交易规范服务。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指导电力用户通过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购买绿证,为电力用户提供便捷服务,不得限定电力用户购买绿证的地域。电力交易机构要研究完善绿证交易方式,推动绿证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做好绿证核发划转服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提供相应数据,配合做好新能源企业建档立卡、绿证核发工作,及时向购买绿电的电力用户划转绿证工作。
三、强化绿电优先地位
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执行绿电交易优先组织、优先调度和优先结算。同时,做好省间与省内交易衔接,对于省内富余新能源外送电量可不计入省内市场化电量范围。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要坚决落实国家对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各项要求,扎实做好绿电、绿证交易宣传推广和组织实施工作。电力交易机构要不断优化提升绿电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平台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做好绿电绿证交易及绿电消费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每月8日前,将相关情况报我委。我委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违规组织专场交易、随意调整交易结果、干预信息公开等干扰市场的行为,采用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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