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05卫生资格12月20至24日报名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人事处及驻石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计生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考函[2004]3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及专业
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初(士、师)、中两个级别,四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108个专业(专业目录详见附件5)。
二、考试时间
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18日、19日举行。具体时间是:
6月18日 上午 9:00――11:00 基础知识
下午 14:00――16:00 相关专业知识
6月19日 上午 9:00――11:00 专业知识
下午 14:00――16:00 专业实践能力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5)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2005年我省暂不进行相应的评审和考试。
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报名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报名时间及方法
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至24日。
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首先由本人填写《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汇总(见附件4),并携带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广安街39号天滋大厦6层)报名,同时每位报考人员须交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五张(其中一张贴在申报表上)。凡报考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报考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护理学专业(代码003)的考生应到当地卫生部门报考。
从2004年起,全省计划生育系统凡从事临床医学计划生育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资格,可到县级人口计生委科技部门报名,再由市人口计生委科技部门统一报到所在市人事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和卫生局相关部门。
为避免前松后紧,排队拥挤的现象,请各单位按照附件6的时间来我中心报名。
报考人员注意:一是报名时请务必正确填写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代码,凡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准考证制发错误的一律不予以更正,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身负责。二是去年报考四科考试并通过某科的考生,务必将去年的档案号准确地填写在申报表内,否则成绩不能连续计算,后果自负。
六、考试题型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均采用笔答的方式进行,考生参考时应携带2B铅笔、钢笔或圆珠笔、橡皮。
七、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3]56号)中规定的标准收取,即:初级资格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70元。
附件:
1、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3、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4、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汇总表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6、各单位报名时间安排一览表
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04年12月6日
附件2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注: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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