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06年卫生职称考试12.7-8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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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和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浙人专〔2005〕247号)和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5〕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组织和报名
(一)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共设杭州市级1个考点和区、县(市)13个报名点。
(二)考场设在杭州市区。
(三)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汇总表(附件1)后,与考生报名材料一起报至所属区、县(市)报名点。
(四)市属报名点设在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文晖路97号杭州人才大厦),联系电话:0571-85456079。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7至8日。各区、县(市)报名点于12月8日截止报名,务必在12月14至15日上报报名资料并上传数据。
(五)考生报名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白底免冠照片一寸2张、二寸2张;
3、《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2)一式二份(考点、报名点各留一份,上交考点的申报表须贴有考生一寸照2张、两寸照1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考试代码为024至086的须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按报考条件要求报考师级和中级还需提供相关级别的资格证书和聘任书。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3)
各区、县(市)报名点及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盖章。
(六)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要求报名点统一使用更新后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报名点软件,各区、县(市)报名点可从中国卫生人才(www.21wecan.com.cn)网上下载新版系统和操作须知。各报名点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按时汇总、传输考生信息。按浙卫考办要求,数据上报后,专业、级别和科目一律不得更改。2006年报名点系统用户名已更改,请与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571-85456079。文件下载网址:杭州考试培训网(www.ttt.gov.cn)。
(七)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根据所报专业自愿选择订购考试大纲等考试用书(征订单见附件4)。各区、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及市直各主管部门可在报名时同时订购。
二、报考条件及有关说明
1、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5)中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
2、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二年(截至2005年12月底前)。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须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书。
4、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专业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200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对学历或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2〕107号),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2〕208号)等文件执行(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6)。
5、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前一年度的考试合格成绩将无效。
7、各报名点资格审核必须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报名人员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成绩按无效处理。
三、考试范围及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5)。今年我市考试均采用纸笔闭卷考试方式。
四、考试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时间定于2006年5月27日、28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
科目 |
时间 |
5月27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5月27日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2:00―4:00 |
5月28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5月28日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2:00―4:00 |
五、考试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70元。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区、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要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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