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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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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非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不得申报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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