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6年度卫生资格考试成绩划定
关于2006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划定我省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10号)和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及《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技术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琼卫人〔2004〕23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2006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划定如下:
一、按人事部国人厅发〔2006〕110号文件,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国家划定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为解决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技术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琼卫人〔2004〕23号),并结合白沙、琼中、保亭、陵水、五指山、昌江、乐东、东方等八个民族自治县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率的情况,对于初级(士、师)和中级各专业考试省内划定的合格分数线下调10分,即:1科≥50分;2科≥110分;3科≥170分;4科≥230分,各专业详见附件。
三、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合格分数线,省内划定为四科总分240分,2005年单科合格成绩合并计算。
四、对于其他各专业初级(士、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国家划定的考试合格标准执行。
按国家公布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专业初级(士)按省内划定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护士执业证书;对达到省内规定白沙试点合格标准的人员,颁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其待遇、聘任、服务期限等按白沙试点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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