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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0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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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7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2007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现就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护理专业报考初级

  取得护理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参加护士资格考试,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护师考试;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参加护士资格考试,任初级(士)满2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二)药、技专业报考初级

  医学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参加初级(士)考试,任初级(士)满5年可参加

  初级(师)考试;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参加初级(师)考试。

  (三)医、药、技、护专业报考中级

  医学中专毕业任初级(师)满7年可参加中级考试;大专毕业任初级(师)满6年可参加中级考试;本科毕业任初级(师)满4年可参加中级考试。

  二、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9:00一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名时间

  1、报名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下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须携带毕业证、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4张。由各州、地(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并于2006年12月10日前报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逾期不受理。 
2、考生必须从网上预报名,上网后进入“网上报名入口”进行报名,并于11月15日前将有关原始证件及网上报名打印的报名表到工作单位逐级审核盖章后报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经审核后,方可视为正式报名。

  四、相关事宜

  1、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代码为026至083之间的“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科目采取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2、报名参加2007年全国卫生专业各专业考试的考生,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3、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并提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4、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

  5、对未列入考试科目的的藏(蒙)医、药专业,由我省组织命题,考试时间、科目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步进行;

  6、参加护理专业资格考试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7、全国考试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省内合格成绩不实行两年滚动。

  联系电话:6264350  联系人:张春红高红霞

  青海省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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