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0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6〕269号)和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士级资格: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师级资格:(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5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学、护理、技术士级职务满2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资格:(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凡到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均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对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20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教高教〔2002〕10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计算截止到报名时止,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底。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地点。各县(市、区)报名点设在当地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城区社会办医机构报名点设在丽水市医学会(丽水市灯塔街284号),咨询电话:2264712、2535688、2091279.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今年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自2006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两份。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2006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三)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报考护理初级士需提供4张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相片背面清楚地写上姓名、单位、报考级别和专业);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考试代码为026至083)。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四)报名确认。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10日持相关证件及报名信息表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报名确认地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报考人员到本单位报名确认后由单位统一交市医学会,城区医疗机构的报考人员到市医学会报名确认。各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核,统一交市医学会进行确认。
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征订考试用书。
三、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方式
(一)考试级别设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三个级别,计112个专业。
(二)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
(三)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5月26日、27日二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等有关材料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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