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7年度卫生资格考试的通知
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沪卫考办[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一)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专业(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2个级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2、申报条件中第(四)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026)、全科医学(中医类)(027)和社区护理(096)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3、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取得证书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
4、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前。
5、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符合申报条件的2006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申报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8、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9、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考区申报考试,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并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0、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1、本年度,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12、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13、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工作
(一)报名方式:200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阶段和现场确认阶段。
(二)申报程序:
1、网上预报名阶段(2006年11月10日起-2006年11月30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阶段(2006年12月1日起―2006年12月20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单位所对应的申报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三)受理地点和受理范围:见附件3。
(四)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卫生类学历证明;
4、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 [专业代码为026―088(含)],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092-098(含)],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6、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7、按照申报条件中第(四)项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必须提交与社区卫生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
8、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10、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四、考试事宜
1、考试方式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2、考试时间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26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27日 14:00―16:00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初级:每科50元中级:每科70元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3、受理点一览表。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01 药学 药学
002 中药学 药学
003 护理学 护理
004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9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10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13 药学 药学
014 中药学 药学
015 护理学 护理
016 中医护理学 护理
017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26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028 内科学 主治医师
029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0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1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2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3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4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035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036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037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039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040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042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3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4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5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6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7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8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9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0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052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053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055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056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057 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8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9 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0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1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2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3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5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066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067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069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070 核医学 主治医师
071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072 麻醉学 主治医师
073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074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075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076 病理学 主治医师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078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079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81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082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083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084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5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086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087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088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089 药学 药学
090 中药学 药学
091 护理学 护理
092 内科护理 护理
093 外科护理 护理
094 妇产科护理 护理
095 儿科护理 护理
096 社区护理 护理
097 中医护理 护理
098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99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0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1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2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3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4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5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06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7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8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9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110 心电图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1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附件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请至上海卫生人才网文档下载区下载)
附件3:受理点一览表
序号
1、长宁区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山路1164号 62522378、62527517X83分机
受理范围: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杨浦区卫生培训中心 舒兰路51号 55530577
受理范围:宝山、杨浦
3、黄浦区卫生人才资源服务中心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623
受理范围: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南汇、奉贤
4、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567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崇明县
5、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大沽路100号21楼 23116232/23116231
受理范围:计划生育系统(周六、日休息)
注:报名时间:08:00―18:00(周六、日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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