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与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二)
财经与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的内容是第一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第三节《会计核算》通过本部分的学习,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以及会计核算的具体规定。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谨慎原则、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3、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
4、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了解款项的内容)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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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3、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2)对原始凭证的更正: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是直接凭以登账的依据。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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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1.依法建账,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2、分类:总账(根据总账科目开设,使用订本账)、明细账(根据明细科目设置,一般采用活页式)、日记账(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式)、备查账(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3、记账规则: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4、对账:包括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和账表相符。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个组成部分。
(1)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特定日期财务状况
利润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增减变动情况
(2)会计报表附注包括: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报表列示重要项目的说明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等
(3)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包括:本单位;投资者;债权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4、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
6、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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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界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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