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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护士执业与护理专业资格考试并轨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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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办公厅护士执业与护理专业资格考试并轨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2]118号 2002年1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起,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依照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执行。

  二、凡符合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2003年度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取得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准入资格。

  三、凡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或者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军队系统护士的考试和注册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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