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08〕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日 期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9日、10日
16日、17日 |
上午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上午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下午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16:30-18:00 |
上述各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它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日 期 |
考试时间 |
基础知识 |
5月9日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0日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14:00-16:00 |
三、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中级)
根据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护理学(师、中级)者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六)符合《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要求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该项考试报名统一采用先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再进行现场确认及缴费。自2008年12月17日9:00起至2009年1月7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同时采集照片),并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申报表上须粘贴本人近期同底免冠小二寸照片2张,并持相关的证件、材料报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县主管部门初审。
(二)现场确认及缴费
合肥市该项考试现场确认及缴费时间定于2009年1月6日至9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请各单位务必在此期间内携带相关报考材料前来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逾期不予补办。报考中、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小二寸照片2张;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以及114 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护理学(师、中级)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已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2009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初级为50元/科,中级为70元/科。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考前一周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报名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二)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六)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名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考试诚信承诺书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件1:考试诚信承诺书
相关文件2: 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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