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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河北考区)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地字[2008]20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河北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考试组织工作,邢承国副厅长担任河北考区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省厅土地利用处蔡博广处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商立荣会长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安石鑫为考区办公室具体负责人。
河北考区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的报名审查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报名审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月16日前将函告河北考区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考区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统一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河北考区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将于5月5日开通,接受网上报名。
省国土资源厅指定11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处)为辖区内报名点,具体负责报名审查工作。为不影响各设区市土地利用科(处)日常工作,办理现场审核全省统一时间定为6月10至6月30日。
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名点报考。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报考人员上报电子照片要面部清楚,背景为蓝底。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于6月10至6月30日到所在考区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审核:
1. 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 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各报名点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8年7月8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报考人员汇总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河北考区办公室。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严肃考风考纪
(一)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报名审查工作,提高审查人员整体素质,河北考区办公室将对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证件及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审查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下一年度报名点的资格。
(三)应试人员考前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见附件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违反《考场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六、考试收费
收费标准每科70元。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郝向战  陈磊
联系电话:0311-87037454   0311-87037454(传真)
电子信箱:asx1688@sohu.com
 
附件:1.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考场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复印有效)
 
姓名
 
性别
 
民族
 
 
(二寸蓝底近期彩色证件照)
档案号
 
报考科目
 
报名编号
 
考区代码
 
考区名称
 
出生年月
 
籍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是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类型
 
取得职称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考区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3、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4、“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5、“报名编号”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6、“考区代码”填13;“考区名称”填河北省
 
附件2:
准考证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081400073
姓名:
身份证号:110102390101008
工作单位:
考试地点:
照片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准考证号
考场号
座位号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1日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11420070510
05
10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08年00月00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注意事项
1、  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2、  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  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及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共11位
 
 
 
 
 
 
 
 
 
 
 
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考生序号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位为考生序号
二、准考证号: 共11位
 
 
 
 
 
 
 
 
 
 
 
科目 考区代码    考试年份    考场号  座位号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位为座位号
 
附件3: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对主观题进行答题。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客观题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卡上解答,答在答题区域外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或在答题卡上设置标记,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应试人员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答题,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中换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本条第二类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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