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8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公布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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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河北考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文件通知精神,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日至21日举行。现将河北考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考试组织工作,邢承国副厅长担任河北考区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省厅土地利用处蔡博广处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商立荣会长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省厅土地利用处刘学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安石鑫为考区办公室具体负责人。
河北考区办公室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组织报名,完成考试报名系统和现场审核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的报名审查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报名审查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5月16日前将函告河北考区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考区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统一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河北考区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将于5月5日开通,接受网上报名。
省国土资源厅指定11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处)为辖区内报名点,具体负责报名审查工作。为不影响各设区市土地利用科(处)日常工作,办理现场审核全省统一时间定为6月10至6月30日。
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所在地报名点报考。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报考人员上报电子照片要面部清楚,背景为蓝底。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于6月10至6月30日到所在考区指定的报名点办理现场审核:
1. 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4. 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各报名点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后,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建立报考人员数据库,并于2008年7月8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报考人员汇总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河北考区办公室。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严肃考风考纪
(一)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报名审查工作,提高审查人员整体素质,河北考区办公室将对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设区市报名点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证件及相关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审查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下一年度报名点的资格。
(三)应试人员考前应认真阅读《考场规则》(见附件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有违反《考场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将按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六、考试收费
收费标准每科70元。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郝向战 陈磊
联系电话:0311-87037454 0311-87037454(传真)
电子信箱:asx1688@sohu.com
附件:1.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考场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复印有效)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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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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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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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二寸蓝底近期彩色证件照) |
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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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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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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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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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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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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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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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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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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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或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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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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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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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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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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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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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职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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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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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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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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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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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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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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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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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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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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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3、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4、“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5、“报名编号”由各考区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6、“考区代码”填13;“考区名称”填河北省。
附件2:
准考证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081400073
姓名:
身份证号:110102390101008
工作单位:
考试地点: |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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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准考证号 |
考场号 |
座位号 | |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0日
9月21日
9月21日 |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
11420070510 |
05 |
10 | |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08年00月00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 |||||||
注意事项
1、 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2、 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 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及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 |||||||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共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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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考生序号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位为考生序号
二、准考证号: 共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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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考区代码 考试年份 考场号 座位号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位为座位号
附件3: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对主观题进行答题。填写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客观题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卡上解答,答在答题区域外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或在答题卡上设置标记,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应试人员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结束,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答题,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中换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本条第二类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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