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6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持有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下称旧版证书)和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为本次换证对象。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特征是证书无有效期限或到2009年1月1日后过期。
二、换证办理时间
本次换证受理时间为2008年 9月18日至10月24日,逾期将不再办理。
三、换证程序
(一)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
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
(二)证书遗失补办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在市级以上报
纸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和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四、换证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有效期限为20年。2008年12月31日前,新版和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可同时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作废。
(二)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换证人员应提供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附表一中所有内容必须全部如实填写,粘贴的照片为正规两寸证件照,照片后面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清楚的粘贴在附表一的第二页中,以便核实身份证号码。
(三)各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换证人员汇总表》附件二并将纸质文字版随同《换证登记表》加盖公章报送我协会,电子版发送到我协会电子邮箱。
(四)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和第16 条的规定。2002年以前(含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需满100学时;2004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需满65学时。证书遗失补办人员按上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办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土地估价师,凭已经申领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先行申报。
(五)继续教育学时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证书上的实际学时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我协会查询。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董海舰
联系电话: 64409672
电子信箱: bjgjxh@163.com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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