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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注意单选题)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期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保管3年的:月、季度财务报告

  保管25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保管5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

  其余为1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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