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财经法规: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复习资料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要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会计凭证、帐簿等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3、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
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
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
(3)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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