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辅导:会计法律制度(10)
A. 通报。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B.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D.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 东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替时并末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哪些会计岗位工作?
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为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公司出纳赵某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违反会计法规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某食品公司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
(1)3月,公司财会科长张某脱产学习12个月。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张某脱产学习时间较长,决定由会计王某主持财会科工作。随后在出纳赵某的配合下,张某与王某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
(2)6月,某供货商多次到公司催要货款。合同约定交货时付款。货物早已验收入库,但货款一直未付。为了解决当时困境,王某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供货商。供货商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遂要求该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3)9月,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原料验收入库后并已支付货款。。在审核对方开具的发票、单据时,发现发票金额填写有误,遂与开具单位联系。开具单位在原有误金额处进行更改后,加盖了单位印章。王某据此入账。
(4)11月,公司收到铺面租金收入6万元,王某根据公司经理的意见,让出纳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5)12月,公司财会科搬入新办公室,王某要求财会科人员清理会计档案,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在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张某与王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 供货商要求该公司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是否符合规定?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应如何处理?
(3) 王某根据金额更改的发票入账是否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4) 将租金收入6万元单独记账保管,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属于什么行为?
(5) 财会科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销毁会计档案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1) 不符合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 符合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 不符合规定。对金额有误的发票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4) 属于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5) 不符合规定。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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