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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银行汇票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二)银行汇票

  1、概念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3、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注意: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4)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4、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见教材93-94)

  注意:收款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应用举例】

  1.下列不属于银行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答案]C

  [解析]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06)

  A自出票日起1个月

  B自出票日起2个月

  C自出票日起3个月

  D自出票日起4个月

  答案:A

  3.下列有关银行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04)

  A.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提取现金

  B.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C.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ABC

  4、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丧失,可以挂失止付( )(06)

  答案:错

  解析: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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