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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冲刺辅导(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工作岗位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基金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不属于会计岗位的:

  ①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等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3、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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