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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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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规定:“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对开放式基金也将有指导意义。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而基金净收益则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因此,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目前应采用现金形式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此外,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基金应以现金分红,但在国外,基金通常还有另一种分配方式,这就是再投资方式。再投资方式是将投资人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人。许多基金为了鼓励投资人进行再投资,往往对红利再投资低收或免收申购费率。随着基金业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再投资方式的分配形式也必将被我国的开放式基金采用。

  当然,不同基金都将在各自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自己的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投资参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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