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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2009年度土地估价师考试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

  关于组织黑龙江省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2009〕27号)要求,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专设考场,并在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内成立哈尔滨考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直接负责2009年黑龙江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的;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的;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的;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二、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及程序

  1、6月1日―6月30日为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间,7月1日网上报名系统关闭。

  2、7月10日前,报考人员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格、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学历证明或相关技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考生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报名,并交纳考务费。

  3、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报名工作,同时受理市本级考生的报名,并负责审核市本级及县级国土局上报的报名材料(审核后,将身份证原件、毕业学历证明原件退还考生),将本市(地)报考情况汇总后,于7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地区考生名单上报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内的“工作小组”。

  4、下载和打印准考证。8月18日由“工作小组”统一从报名系统下载考生准考证,以市(地)为单位于8月25日前到工作小组领取准考证,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地点参加考试。

  (二)关于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新、老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都要上传新的照片,照片样式为两寸蓝底免冠彩色证照。

  已参加过往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本人往年报考的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确认报名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以及本年度报名时发生变动的材料。如档案号遗忘,可与“工作小组”联系查询。

  (三)关于准考证核对与修改

  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信息,如发现错误,请于9月1日前与“工作小组”联系,过期将无法修改准考证中的信息。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推荐参考书目,但不指定考试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2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 - 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 - 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 - 17:00

  9月13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 - 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 - 17:00

  五、考试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黑龙江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

  六、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七、“工作小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国洪、张亚娟、郑庆杰

  电 话:0451-55603067 010-62148809

  传 真:0451-55603067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

  邮 编:150090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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