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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会计证《财经法规》会计法律制度(6)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九、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的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会计档案的界定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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