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2010年2月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0-01-05 09: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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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内如果有违约等不良记录,都将被全省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拒之门外。湖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没有依法被责令停业;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近3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
另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但不得采用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代建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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