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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药师考试辅导:毒性中药的管理

更新时间:2010-10-27 14:17: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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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中药师考试辅导:毒性中药的管理

  毒性中药的管理

  毒性中药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中药。

  为了加强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出现中毒和死亡的事故,国务院1988年12月27日颁布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在经营和使用毒性中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入库有验收有复核、出库有发药有复核,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保管,有专人专帐管理。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中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

  (4)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的操作流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5)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使用与剂量等级相适应的戥(deng)称或天平称量,保证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调配,并由配方人员和具备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药。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6)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品种、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见表13—4。带*者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品种;带△者局颁《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其他品种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参见《中药大辞典》。

更多信息访问:主管中药师考试频道  主管中药师考试论坛 卫生职称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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