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基础》:往来款项核算(7)
第二节 应收票据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含义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支票、银行本票及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将其列为应收票据予以处理。因此,应收票据仅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是一项短期债权,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持票人还可以持有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票款金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二、应收票据的分类
1.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息,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1)带息票据承兑人除了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款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
(2)不带息票据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
五、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账户设置
“应收票据”账户: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或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二)具体账务处理
1、取得商业汇票
(1)因销售商品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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