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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审计》讲义:第六章(9)

更新时间:2010-11-22 09:19: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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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

  外在压力威胁。 (跳槽到客户)

  (一)仍然保持着重要联系

  产生重大威胁没有防范措施.

  除非满足下列条件,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1)未赋予前任成员或合伙人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的权利。除非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报酬或福利,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2)前任成员或合伙人未继续参与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二)已经没有重要联系

  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在客户中所处的职位;

  (2)该人员与审计项目组的关联程度;

  (3)该人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该人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职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委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三)前成员加入的某一实体(后)成为审计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了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在后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四)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而仍在参与审计业务,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客户进行聘用洽商时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在接到该通报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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