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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五)

更新时间:2010-06-02 10:52:2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我市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9号)、2001年4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津财会[20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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