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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相关专业知识》:行政法(9)

更新时间:2010-08-03 09:27: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有:

  1.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不申请,行政机关不主动复议。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仅限于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5.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6.行政复议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示例】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进行审查。

  A.合法性 D.稳定性 C.适当性 D.可行性

  【答案】AC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示例】

  1.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 )的除外。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个人隐私 D.外国人

  【答案】ABC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010年审计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0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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