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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发票管理及税款征收(4)

更新时间:2010-08-10 08:47: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核定应纳税额

  (一)对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核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教材例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

  A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B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C按规定设置账簿而未设置的

  D随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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