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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今后选聘新物业一律招投标

更新时间:2010-08-16 10:46: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日前正式下发。《意见》对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结合市民反映比较普遍的问题,记者昨日专门采访了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市、区(县)、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

  《意见》主要通过健全体制、明确职责,规范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从九个方面对直接影响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发质量遗留问题,运营性公共设施管理、养护,旧小区改善和管理及小区内违章建筑治理等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对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区(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建立了市、区(县)、街道、居委会四级物业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和组建业主委员会指导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协调处理住宅小区内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负责召集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选聘新物业需招投标

  目前,本市绝大多数物业管理项目都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这种现状的弊端是企业之间形不成竞争,不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意见》中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做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中规定,“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销售前,一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对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物业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组织监管前期物业进行招投标时,由市、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开发企业、承建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就质保期内房屋质量维修问题签订协议,解决质保期内房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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