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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环节四种弄虚作假行为需加强监督力度

更新时间:2011-01-26 09:10: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招投标环节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关键环节,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环节。在这个环节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不仅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危害公众安全。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通过对立案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的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分析调查,发现在招投标环节,四种弄虚作假行为最为突出。

  四种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施工队,为了承接工程,往往采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单位,然后以该单位的名义参与工程招投标,而部分招标方的负责人明知其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却在收受承包商贿赂或得到“好处费”的允诺后,利用手中的招投标职权,对其建设资质进行虚假审查,大开“入口”,帮其顺利参与工程招投标并获取工程承包权,从而导致在招投标环节出现表面中标的是有资质、有实力的大公司,而实际承接者却是技术、管理和设备均达不到建筑施工设计要求的小公司的怪现象。

  二是内外勾结,自招自投。有的发包方负责人私下参与工程承建,欺上瞒下,利用发包权力使自己参股或投资的企业中标,从而为自己捞取经济利益。

  三是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投标方与招标方事先就相互串通,打着招标的幌子进行暗箱操作,采取泄露标底、打压其他投标人等多种方式,使投标方看似公平地中标。

  四是金钱交易,“有钱”关照。有的投标人事先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频繁,大打“友情牌”,在交往过程中多次表明意图,希望得到关照,并承诺给予物质感谢。招标方人员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有表示”的一方中标,造成招投标环节中的不公平竞争。

  相关对策

  为了规范招投标市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招投标环节腐败和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办案检察官建议:

  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资质监督。对于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严格准入,优胜劣汰,从而克服无序竞争的状况,以防某些企业靠人际关系、权钱交易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权的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市场,防止关系标、形式标、串标和陪标等虚假现象发生。在把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关口之外,特别要对招标活动中的做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建立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完善查案机制,增强及时发现、依法惩处此类职务犯罪的能力。对那些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既要查处受贿人,同时也必须查处行贿人。而且要坚持依法从严处罚,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建立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

  注重廉政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无一不是违背职业道德的问题,无一不是丧失道德操守的恶果。要想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道德观念,自觉践行职业操守。同时要结合个案预防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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