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
1.0.1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1.0.2 本综合定额是编审标底、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也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投标报价必须遵守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
1.0.3 本综合本定额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
1.0.4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的计理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1.0.5 本综合定额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和附录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除B.15措施其它项目外)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费均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同城市分一、二、三类标准制定。管理费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
一类:广州、深圳。
二类:(1)珠海、(2)汕头、(3)韶关、(4)梅州、(5)惠州、(6)东莞、(7)中山、(8)江门、(9)佛山、(10)阳江、(11)湛江、(12)茂名、(13)肇庆、(14)潮州、(15)揭阳。
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市,全省各县和县级市。
1.0.6 本综合定额以专业工种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1.0.7 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0.8 本综合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水平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1.0.9 本综合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综合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半成品、成品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2.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3.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在定额消耗量列出,在管理费内考虑。
1.0.10 本综合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综合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
2.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的小型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在管理费内考虑。
1.0.11 本综合定额管理费的确定:
1.管理费是按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测算确定的。
2.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交退费、办工费、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贷款抵押评估保险费等费用。
3.本综合定额管理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按不同标准分摊到各章节的相应项目中。
1.0.12 本综合定额的工资单价分三类:第一部分分部项工程项目(除B.10其他工程外),均按一类工资单价22.00元计算,第二部分措施项目的B.11脚手架工程,按二类工资单价22.00元计算;B.10其他工程,B.12垂直运输工程,B.13建筑垃圾外运,B.14成品保护工程,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均按三类工资 单价18.00元计算。
材料价格是运至工地的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输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等。本综合定额按附录4《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取定表》(即2001年第一季度省综合价格)取定的。子目中加()符号者,表示价格不全;带[]符号者,只作换算时使用。
机械台班费是综合取定的,不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而调整。
1.0.13 本综合定额措施项目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仅适用于单独承包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与建筑工程同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其措施项目和附录1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增加,按《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相应规定执行。
1.0.14 本综合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在内。
1.0.15 本综合定额未包括的项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的有关精神,由各市、县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按照本综合定额编制原则、方法统一补充,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1.0.16 本综合定额的解释、补充、修改、勘误、印发等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本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处理;经各市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处理后仍有争议者,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复议。
1.0.17 本综合定额是我省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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