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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1-10-09 15:43: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推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建筑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近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合同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合同法》实施后,把合同管理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及其相关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效力未能得以充分发挥,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下面谈谈笔者近几年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一些问题。

  一、格式合同中含有“委屈条款”

  在公路建设市场上,业主大多采用某种标准合同文本,在与承包商“洽商”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一定的修改的基础上签定承包合同。公路建设市场上现行的标准文本多是采用FIDIC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条款本应是公正合理的,但因近几年公路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往往一个工程项目有几十家施工单位竞争,有些公路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充满“长官意志”和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有意无意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承包商的责任,限制承包商的权利。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加上竞争环境不够良好承包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业主预定的条款,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二、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涉及到土木工程技术知识,而且还涉及到法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等专业学科。合同管理工作是这些知识的有机的结合、综合的运用。目前公路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人员多是搞土木工程技术出身,从来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法学、经济学等相关知识,不能得心应手地工作。

  三、监理职责有待加强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规定,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公司受业主委托或指定,对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工期及其造价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监理的地位是中立的,在合同管理中既对工程依据合同施行全面监督控制,又要协调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督促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应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除合资工程外,多数工程项目的监理职责相对较小,监理仅仅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仅能对承包商实施约束,而对业主则无能为力。有的业主公然认为:我出钱,就应一切我说了算,把业主与承包商和监理的关系扭曲为“主仆”关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监理无适当自主权,往往是监理的合理建设不能为承包商接受,使合同不能更好的履行,严重挫伤了监理的积极性,削弱了监理的监管能力,进而影响了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监理人员的约束不力,对监理人员的违规处罚太轻。有的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多是东拼西凑的,外聘人员所占比例太大,人员极不稳定,缺乏合同管理意识,监理人员一旦违规,最严重的处罚只是“开除”而已,然而被“开除”的人员却往往又可到另一家监理公司任职。

  四、公路工程监管约束机制有待健全

  每项新措施的出台,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相配套,否则再好地措施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近十几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体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工程合同管理中仍没有完全跳出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的圈子,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手段。在工程实施中,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的阻力依然较大,主要表现为对业主、监理的监管力度不够,忽视了由业主、监理的违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业主、监理的违规行为处罚太轻,不能有效地消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毋庸讳言,特别是近两年,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公开而不公正,存在有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中介非法活动、同体监理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给公路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公路工程“最低标价中标”当前尚不可取

  在当前公路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尚不够良好,相关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部分公路项目的业主片面追求较低报价,忽视投资的综合效益,在制定标底时,有标底越订越低的趋势。承包商的报价自然是越低越可能中标,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致使合同履行中问题出现较多,甚至无法履行,不得不半途停工。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得到纠正,势必影响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给公路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程招、投标法》已于去年九月颁布实施,对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确保合同的公开合理,均有明确规定。我们应加大《工程招、投标法》的宣传力度,使之尽快得到普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新颁布的《合同法》第39-41条专门对格式合同作了限制,对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弱者的利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施工企业亦应加强自律,转变观念,拿起法律武器,挺起腰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业务技术知识,转变观念,特别是增强法制观念,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队伍。不妨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

  三、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管,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使监理单位及其人员严格依合同办事,既要在施工中把好质量关,又要在合同管理中中立地处理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关系,督促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对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行监理责任终身制。

  四、在加快工程建设立法工作,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监管理组织机构,不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成公路建设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的同时,亦应加大对业主和监理的监管力度,逐步克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促使合同各方公正的履行合同,真正做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五、为解决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使用“先投后审法”,在公路建设专门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督下,施工单位先投标报价,再由业主制定出较合理的标底,在确保施工能力的前提下,采用“最合理标价中标法”选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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