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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10-09 16:33: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州直各县(市)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霍尔果斯及都拉塔口岸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州直属各委、办、局、农四师建设局,伊犁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八六六0部队后勤部,中央及自治区驻伊各单位,各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做好对州直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取税率的调整工作,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新建造[201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计取税率的调整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二、在本《通知》执行日期前,凡以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做调整。

  附件:《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新建造[2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建造[201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10】71号)和《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11】24号)的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并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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