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通知
更新时间:2011-12-15 0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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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2011]158号
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税金计取标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其它地区计取标准为3.284% 。
本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辽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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