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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专业》:第九章(1)1

更新时间:2011-12-28 09:30:0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九章 货物国内运输

  第一节 货物国内运输的基本概念

  一、货物国内运输(考点)

  (一)货物托运的一般条件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二)货物承运的一般条件

  1.货物重量和尺寸限制及机舱地板承受力和垫板面积

  (1)货物重量和尺寸限制

  A.货物的最小尺寸,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B.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尺寸一般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

  C.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尺寸一般不超过l00厘米×100厘米x l40厘米。

  (2)机舱地板承受力和垫板面积

  A.机舱地板承受重量

  货物压在机舱地板上的重量,就是机舱地板所承受的重量。在承运货物特别是体积小而重量大的货物时,要注意机舱地板每平方米面积所承受的重量不可超过额定的最大负荷。计算公式见考试用书第126页。

  B.垫板面积

  货物压在机舱地板每平方米面积所承受的货物质量超过机舱地板承受力时,应在货物下面加2~5厘米厚的木质垫板。计算公式见考试用书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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